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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入驻流程 商品发布流程 采购人管理规则 直购交易流程 竞购交易流程 供应商管理规则 禁售商品规则 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规则 电子合同管理规则 物流服务参考标准 交易争议处理规则 法律声明 隐私条款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管理,保障平台采购人合法权益,规范采购行为,制订本规则文件。
第二条 采购人是指通过平台进行采购的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承担定点任务的企业等。
第三条 对平台采购人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则文件。
第二章 采购人入驻
第四条 采购人须为平台审核通过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主体。
第五条 采购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机关
1.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联系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联系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和签字日期);
3.平台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联系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联系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和签字日期);
3.平台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团体组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写明日期);
2.联系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联系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和签字日期);
3.平台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其他主体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写明日期);
5.平台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单位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采购人首次登录时应与平台签订线上服务协议。
第三章 采购人信息变更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联系人变更;
(三)单位注册地址变更;
(四)注册资本、开办资金等变更;
(五)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开票资料等信息变更;
(六)公章印签或财务专用章印签变更;
(七)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破产、解散;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属于以上(一)至(六)项的,采购人须及时通知平台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属于以上第(八)项的,采购人须及时通知平台办理注销手续。
因采购人未及时通知平台做出变更、注销等手续所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采购人承担。
第四章 采购人权利义务
第八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根据约定签订电子合同,选择平台提供的线上付款或线下付款进行支付结算,完成交易。
第九条 采购人要对采购执行操作人员做好内部管理,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在平台认证的电子签章进行签约,采购人对采购行为负责。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要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
第十二条 采购人平台账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三条 平台将对采购人开展培训,培训形式包含但不限于在线培训和线下培训。
第十四条 对采购人的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律法规的培训: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电子商务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平台自身的管理制度;
(二)平台应用的培训:包括采购模式,平台采购操作内容和技巧等;
(三)平台常见问题解答。
第六章 采购人退出
第十五条 采购人申请退出平台,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平台提交申请,并依法完成已承诺交易、交割等各项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平台所有,平台有权对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则于发布日或指定日期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管理,保障平台供应商合法权益,规范供应商行为,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供应商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供应商及其他食品农产品加工企业等。
第三条 对平台供应商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则文件。
第二章 供应商入驻
第四条 供应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商业信誉;
(三))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第五条 供应商可向平台申请列入《供应商名录》。
第六条 符合本规则文件第四条条件的供应商申请入驻平台,还需在线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多证合一,且所售商品属于经营范围内);
(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平台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单位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供应商入驻平台前须与平台签订入驻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供应商信息变更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提请信息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注册地址变更;
(四)注册资本变更;
(五)企业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开票资料等信息变更;
(六)企业公章印签或财务专用章印签变更;
(七)企业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企业破产、解散;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属于以上(一)至(六)项的,供应商须及时通知平台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属于以上第(八)项的,供应商应及时通知平台办理注销手续。
因供应商未及时通知平台做出变更、注销等手续所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第四章 供应商权利义务
第九条 供应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平台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平台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供应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在平台上进行经营活动;
(二)参加平台组织的各项业务及活动;
(三)享有平台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平台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平台的处理结果提出申诉;
(六)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供应商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妥善保管后台登录账户、密码等信息,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按照平台有关规定缴纳平台代收的通道费、实名认证、电子签章等费用;
(四)参加平台组织的各项培训;
(五)接受平台对其在平台发生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
(六)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供应商账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五章 供应商培训
第十三条 入驻供应商必须安排专人接受平台开展的培训,培训形式包含但不限于在线培训和线下培训。
第十四条 对入驻供应商的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律法规的培训: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电子商务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平台自身的管理制度;
(二)经营管理的培训:商品描述方式、企业宣传方式、销售技巧、店铺布局规划等提升入驻供应商经营管理水平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三)客服人员的培训:客服人员的沟通技巧、工作技巧、对采购人需求的认知能力等客服人员的基本技能。
第六章 供应商评估
第十五条 为维护平台正常经营秩序,提升平台购物体验,平台或其委托第三方定期组织对供应商进行电子商务经营能力评估。
第十六条 供应商电子商务经营能力评估包括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管理质量、信用评价及带贫益贫效果等:
(一)商品质量:包括执法部门及平台抽检情况、消费者质量投诉等方面的评估;
(二)服务质量:包括售后服务、投诉处理、物流配送等方面的评估;
(三)管理质量:包括网络店铺装修、商品管理、商品描述、客服管理等方面的评估;
(四)信用评价:包括基础信用、外部增信、交易评价等方面的评估;
(五)带贫益贫效果:经过当地扶贫部门核定的,带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效果的评估。
第七章 供应商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平台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方式,视供应商的经营品类、经营能力评估等情况给予供应商不同的展示位置及标签展示。
第十八条 供应商经营资质过期、变更及注销的,平台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供应商的上线状态。
第十九条 供应商申请退出平台,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平台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交割等各项业务;平台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退出手续。供应商在办理退出手续时,平台结清供应商相应账户,清退各项资金。
第二十条 有下述情形时,平台可依照与供应商协议约定暂停供应商账户,下架店铺所有商品。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平台有关规定的供应商;
(二)供应商的实名认证身份无效、不再合法存续或无法有效核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平台所有,平台有权对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则于发布日或指定日期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食品、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黔品牌同心商城”)客户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维护采购单位、供应商、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及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服务商的合法权益,特制定《食品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供应商违规行为及处理规则》。
第二条 供应商的经营或交易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供应商管理规则》、《商品管理规则》等相关管理规则。供应商发生违规行为时,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根据本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对供应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视情况公示供应商的相关信息、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三条 发生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当其违规行为被纠正、违规处理期届满、违规处理措施执行完毕且通过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复审,供应商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四条 供应商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变更未告知、销售阈限违规、发布违规信息、不实交易、商品品质违规、交易违规、浪费账户资源行为、泄露采购单位信息等。
第二章 供应商信息变更及处理细则
第五条 供应商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开户行或银行账户变更、公司注册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等。
第六条 供应商信息变更,应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邮件、QQ、微信等),并及时更新在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上的证照信息,否则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进行供应商店铺商品下架、账户冻结等处理。供应商整改合格后,可向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申请恢复上线。
第三章 销售阈限违规及处理细则
第八条 销售阈限是指供应商在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可销售的商品范围:根据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商品管理规则》,只有通过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审核、符合登记机关核准、属于供应商所在地生产加工的农副产品,方允许在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进行销售。
第九条 供应商发生销售阈限违规及处理细则如下:
(一)销售非供应商所在地生产加工的农副产品;
(二)销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农副产品。
对超出销售阈限的供应商,根据情节轻重对供应商进行商品下架、账户冻结等处理。
供应商违反第(一)项的,一经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发现将立即下架店铺全部商品,通知供应商提供书面的销售承诺书及商品销售说明(说明中应包含所售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品牌(初级农产品没有品牌可以不提供)、商品规格、产地(如非本地加工,可以注明委托方),且该说明必须通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盖章背书,经审核符合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商品上架标准后方允许其商品再次上架。
供应商违反第(二)项的,一经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发现将立即下架店铺全部商品,通知供应商自行进行店铺商品整改,并于整改完成后向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申请合规商品再次上架。
第四章 发布违规信息及处理细则
第十条 违规信息发布包含违规商品发布、违禁信息发布、违规报价单发布、侵犯知识产权等。
第十一条 违规商品发布是指供应商发布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公布的禁、限于上架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的商品、虚报库存、虚假价格等。供应商发布的商品一经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认定违规后,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店铺商品进行下架、账户冻结等处理。
第十二条 违禁信息发布是指供应商发布违反电子商务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他人隐私或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禁止发布的信息。供应商发布的信息一旦认定属于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禁止、限制发布的信息,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删除供应商发布的违规信息,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供应商进行店铺商品下架、账户冻结等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规报价单发布是指供应商在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存在以下几种违规报价单发布行为:
(一)报价信息内容违反电子商务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禁止发布的信息;
(二)报价商品范围超过该供应商的销售阈限;
(三)报价商品价格不实,违反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商品管理规则》第六条的行为。
供应商的报价单一旦被发现违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供应商进行店铺商品下架、账户冻结等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侵犯知识产权是指供应商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供应商发布的信息一旦被发现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或者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收到其他用户投诉供应商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供应商应首先删除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发布信息的合法性。一旦供应商无法提供有效未侵权证明,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供应商进行店铺商品下架、账户冻结等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关责任。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因供应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经济损失,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有权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
第五章 不实交易及处理细则
第十五条 不实交易是指供应商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交付商品不一致,或通过非正当手段提高店铺销量或排名,妨害采购单位权益的行为。供应商发布的商品信息属于不实交易或者非真实交易,消费扶贫网平台一旦发现可针对发生次数给予供应商警告、店铺商品下架、账户冻结等处理。
(一)供应商产生3个以内不实交易订单,且订单总额5000元以下(包含本数),消费扶贫网平台给予警告并要求供应商下架问题商品;
(二)供应商产生3-5个不实交易订单,或订单总额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0元以下(包含本数),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下架供应商店铺全部商品;
(三)供应商产生5个以上不实交易订单,或订单总额超过10000元,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冻结供应商账户3个月。
第六章 商品品质违规及处理细则
第十六条 商品品质违规是指供应商在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发布的商品存在违反国家标准或规定,违反产品包装、标识标签等产品执行标准,或不符合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品控标准等,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实际销售或发货的产品与描述不符的商品等。
第十七条 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不定期对供应商店铺商品进行抽检,抽检工作可由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执行也可由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权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供应商在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发布销售的商品一旦被发现存在品质违规的情况,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供应商进行店铺商品下架、账户冻结等处理。对于已销售商品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经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核实,该供应商须按照采购单位实际损失进行赔付,情节严重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勒令供应商全额赔付。影响恶劣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有权没收供应商已缴纳的保证金,并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交易违规及处理细则
第十八条 交易违规是指供应商的交易行为违反电子商务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消费扶贫网平台管理规则,主要涉及非正当方式牟利或获取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资源、伪造凭证、交易合同违约、违规处理订单异议、骚扰他人等。
第十九条 非正当方式牟利或获取消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资源是指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向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工作人员进行财物贿赂获取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资源;
(二) 明知其他供应商不正当牟利,并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供应商一旦被发现或者被举报存在非正当方式牟利或获取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资源行为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在第一时间冻结供应商账户,禁止其参加平台的营销活动。调查后证实确实存在此类违规行为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下架供应商店铺全部商品,冻结供应商账户6个月,情节恶劣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伪造凭证是指供应商向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提供虚假的商品检测凭证、商品资质证书等材料的行为。供应商通过伪造凭证未获得不当利益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冻结供应商账户3个月;供应商通过伪造凭证获得不当利益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有权扣除供应商缴纳的保证金,同时冻结供应商账户6个月;情节恶劣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合同违约是指供应商未按照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履行承诺,对采购单位或者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如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单位提供发票或未按照约定时间送达货物等。发生交易合同违约优先以双方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执行;如果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对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权益造成损失,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有权没收供应商保证金,并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理订单异议是指供应商无视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采购单位提报的订单异议,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介入后仍不配合处理异议,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一旦确定供应商存在违规处理订单异议的行为,平台将下架供应商店铺商品,冻结供应商账户,并有权没收供应商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骚扰他人是指供应商对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实施侮辱、恐吓、威胁等恶劣手段,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扶贫网平台将视情节轻重对供应商采取警告、账户冻结、没收保证金、强制退出等处理措施。
第八章 浪费账户资源行为及处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在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完成注册后,应正当使用供应商账户,不得浪费或出借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账户。若存在连续6个月未登录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或者发现账户借出行为,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注销该账户。
第九章 泄露采购单位信息及处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对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采购单位信息有保密义务,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采购单位所属预算单位名称、采购单位名称、采购单位联系人、采购单位联系电话、采购订单内容等信息;供应商存在泄露采购单位信息的行为,一经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核实依据情节轻重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予以警告、下架店铺商品、取消其经营资格等处理,对采购单位或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造成恶劣影响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采购单位或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有权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
第十章 附则
首次违反本细则第六、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条且造成影响较小的供应商,需在7-14天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经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审核后方可恢复正常;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延长供应商整改期、下架店铺全部商品、关闭店铺、扣除店铺保证金、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多次违反本细则第六、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条且造成影响较小的供应商,整改期延长到1个月以上,整改完成经消费扶贫网平台审核后方可恢复正常;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将下架店铺全部商品、关闭店铺、扣除店铺保证金、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本办法所称“超过““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最终解释权归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所有。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有权对规则文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则文件于发布日或指定日期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http://xffp315.com/(以下简称“平台”)为规范电子合同管理,降低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交易风险,制定本规则文件。
第二条 采供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采购商品名称、单价、数量、总价、规格、物流服务、履约验收程序、支付结算方式、风险分担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条 采购人下单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合同,采供双方按照页面提示即可完成电子合同签订。
第四条 为了保证所签订合同完整的法律效力,所有参与电子合同签订的用户应在线进行用户身份的实名认证,以核实合同签订主体的身份真实性。
第五条 电子合同生成和签订流程:通过实名认证、启用电子签章、生成订单、生成合同、签署合同、查看合同、下载合同。
第二章 实名认证与电子签章
第六条 平台通过第三方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免费实名认证服务。供应商或采购人变更认证信息应重新进行实名认证。通过实名认证核实用户身份,增加交易双方的信任基础。
第七条 实名认证服务的认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统一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等。
第八条 平台通过第三方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有偿电子签章服务,每份合同签署费用0.5元,由供应商承担。该费用由平台代收,供应商须通过平台预存电子签章费用获得在线签署电子合同的服务。
第九条 平台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电子签章服务,采供双方根据具体采购订单协商约定相关细节,进入电子合同流程,采供双方需通过电子签章进行电子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电子合同生成与签订
第十条 平台为采供双方提供标准的制式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由系统依据采供双方订单数据自动生成(制式合同样本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十一条 电子合同生成后,采供双方直接通过系统提示点击签署,完成电子合同签订。
第四章 出证服务
第十二条 采供双方在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具备完整的司法落地流程。平台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及平台运营商可为围绕电子合同产生的法律纠纷提供出证服务,出具的文件包括合同原文件、合同双方在签订过程中留存的证据链信息(包括双方账户信息、实名认证信息、数字证书信息、合同信息等)、《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说明函》,可作为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证据进行出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文件解释权归平台所有,平台有权对规则文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则文件于发布日或指定日期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食品、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售产品物流服务质量,保障平台供应商及采购人合法权益,制订本参考标准。
第二条 供应商按照承诺或者与采购人约定的方式、时限向采购人交付商品,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采购人另行选择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物流费用由采供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采供双方根据业务需要协商明确物流服务商,出现纠纷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协商。供应商选择的物流服务商多次出现不满足物流服务承诺的,平台有权依照与供应商协议约定采取业务暂停、关店或清退处理。
第四条 平台负责制定物流服务标准和规范,作为采购人和供应商选择物流服务商提供参考依据。平台基于第三方物流信息数据,为采供双方提供物流跟踪服务。
第二章 物流服务商基础条件
第五条 为供应商提供物流服务的服务商(以下简称物流服务商)应具有从事物流服务的营业资质、服务团队、质量管理体系、物流信息系统等。
第六条 物流服务商应具有其服务内容相关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服务覆盖区域应至少满足供应商所在的县。
第三章 物流服务协议
第七条 物流服务商根据采供双方的约定,提供服务前,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核心内容,作为后期出现纠纷时的重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服务内容与范围;
(二)服务要求,例如仓储验收标准、存储标准、运输标准、配送标准、退货揽收标准、各环节服务指标考核方案、单据及数据留存标准、异常处理办法等;
(三)服务费用及计费规则;
(四)结算周期、方式与例外说明;
(五)投诉、理赔规则;
(六)违约责任;
(七)免责条款;
(八)服务期限。
第四章 物流争议处理
第八条 供应商须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发货截止日前、按照采购人在订单中填写的收货地址进行发货,若采购人与供应商另行约定修改收货地址的,应按约定修改的地址进行发货。否则产生的争议采供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解决。
第九条 如采购人和供应商约定了特定的承运人(如指定物流公司等)发货,供应商应当按约定进行发货,否则采购人有权选择拒收商品,相应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第十条 采购人、供应商出现物流争议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平台提请争议处理。平台将依据承运人系统内物流信息、双方佐证材料等判定责任方。
第十一条 物流委托方有权要求物流服务商承担因物流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等,物流服务商应积极处理供应商理赔,并按约定时效和条款进行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参考标准解释权归平台所有,平台有权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参考标准于发布日或指定日期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正常经营秩序,规范平台供应商及采购人交易争议处理,保障采供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文件。
第二条 采供双方在任何环节出现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时,双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台将配合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争议处理期间,平台将依照协议约定冻结履约保证金。经平台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平台解冻履约保证金。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平台根据仲裁、判决结果进行处理。
第二章 交易争议处理原则
第四条 采供双方产生交易争议的,鼓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申请平台介入处理,平台介入仍不能达成一致的,采供双方均可依照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 采供双方申请平台介入协商处理交易争议后,平台有权要求采购人或供应商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如验收商品图片,完整的拆包视频等),结合平台运营规则对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别和认定,并给出平台判断。
第六条 平台作为独立第三方,结合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独立判断,由采供双方自行考量接纳与否,并承担相关后果。
第三章 物流发货争议处理规则
第七条 供应商须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发货截止日前、按照采购人在订单中填写的收货地址进行发货,若采购人与供应商另行约定修改收货地址的,应按约定修改的地址进行发货。否则产生的争议采供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解决。
第八条 如采购人和供应商约定了特定的承运人(如指定物流公司等)发货,供应商应当按约定进行发货,否则采购人有权选择拒收商品,相应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第九条 采购人、供应商出现物流争议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平台提请争议处理。平台将依据承运人系统内物流信息、双方佐证材料等判定责任方。
第十条 物流委托方有权要求物流服务商承担因物流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等,物流服务商应积极处理供应商理赔,并按约定时效和条款进行赔偿。
第四章 质量问题争议处理规则
第十一条 供应商销售的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导致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可通过协商或法律手段进行索赔,平台不介入该类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的商品存在商品破损、超出保质期等问题,采购人可通过供应商售后服务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平台提出投诉,并提供可判断的举证证明文件,由平台介入处理。平台介入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依照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如采购人收到的商品跟供应商商品详情页描述不一致的,视同供应商商品质量存在问题。
第五章 验收问题争议处理规则
第十四条 收货人验收过程中有异议的,应立即取证并与供应商按照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并将取证结果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收货人可以本人签收商品或委托他人代为签收,收货人委托他人代收的行为视为收货人本人签收。
第十六条 若采购人表示未收到货,而供应商表示采购人已签收货物的,供应商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收货人本人或代理人签收货物的相关证明,证实采购人已收到货物。
第六章 运费问题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交易中的运费争议,通常根据“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处理,但采供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内发货,且未与采购人协商继续发货时间,而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运费损失。
第十九条 因供应商原因或商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换货产生的运费,由供应商承担;因采购人原因要求退换货产生的运费由采购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退换货问题争议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采购人提出的退换货申请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供应商应在48小时内对采购人提交的退换货服务单进行审核并应承担退换补货的相应损失。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发货后,由于物流配送导致商品毁损等问题的,供应商应承担退换补货的相应损失。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收货后发现错发、漏发情形的,供应商应承担退换补货的相应损失。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退货时,如果供应商提供的退货地址错误导致采购人操作退回商品后无法送达的,需要由供应商承担因此产生的退货运费。
第八章 发票争议处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在平台购买供应商的商品,有权要求提供发票,供应商开具发票时应按照采购人实际支付的货款金额,并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开票信息(抬头、金额、数量、发票公章等)进行开具,如有疑问可以联系采购人进行确认,以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第二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若供应商已提供发票给采购人,后期交易发生了退货退款的,采购人需要将发票一并退回。若采购人未将发票退回或发票丢失的,供应商处理退款时可按照实际情况要求采购人承担相应的发票税点金额。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已承诺为采购人开具发票,但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采购人未收到发票的(如未开具或推延开具),自采购人反馈之日起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尽快完成开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采供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平台相关规则,并参照本规则文件已经约定的几种争议情形处理规则进行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文件解释权归平台所有,平台有权对规则文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则文件于发布日或指定日期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食品(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集“交易、服务、监管”于一体。用户访问和使用平台,即视同接受本声明中所包含的条款,并且遵守互联网、本平台的相关法律与规则。
第二章 权利归属
第二条 除非平台另行声明,平台的所有产品、技术、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文字、字体、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的所有权利,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权均归平台服务提供者及/或其关联公司所有。未经平台服务提供者及/或其关联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设备监视、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等方式擅自使用平台内的任何内容。
第三条 平台的文字及/或标识,以及平台的其他标识、徽记、产品和服务名称均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及/或其关联公司的商标,如有宣传、展示等任何使用需要,须取得平台服务提供者及/或其关联公司事先书面授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条 产权保护:平台反对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若认为平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投诉,投诉电话:13027866123。平台将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后,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平台规则及时处理。
第五条 责任:平台上的店铺、商品信息(包括店铺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络信息、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相关图片、视频、文字、字体等)由用户自行提供并上传,并由用户对其提供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平台转载的信息(包括评论内容)并不意味平台赞同其观点或已经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平台所有,平台有权不时修订本办法并公示,修订后的办法于公示日或公示内容指定日生效。
第一章 总则
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由贵州平安餐桌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运营的食品、农副产品交易平台。用户包含采购人、供应商、服务商等在平台从事经营、服务及活动的主体。
平台非常重视用户的隐私和用户信息保护。用户在使用平台各业务线产品与服务时,平台可能会收集并使用用户的相关信息。平台希望通过《黔品牌同心商城平台销售隐私条款》(以下简称“本隐私条款”)向用户说明平台在用户使用平台各业务线的产品和服务时如何收集、使用、保存、共享和转让这些信息,以及平台为用户提供的访问、更新、删除和保护这些信息的方式。
本隐私条款将帮助用户了解以下内容:
1.平台如何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信息
2.平台如何保护和保存用户的信息
3.用户如何管理自身信息
4.平台如何使用 Cookie 和同类技术
5.平台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用户的信息
6.通知和修订
7.如何联系平台
本隐私条款与用户所使用的平台服务以及该服务所包括的各种业务功能(以下统称“平台的产品与/或服务”)息息相关,希望用户在使用平台各业务线的产品和服务前仔细阅读并确认已经充分理解本隐私条款所写明的内容,并可以按照本隐私条款的指引做出适当的选择。本隐私条款中涉及的相关术语,平台尽量以简明扼要的表述,以便用户更好地理解。用户使用或在平台更新本隐私条款后(平台会及时提示用户本隐私条款更新的情况)继续使用平台的产品和服务,即意味着用户同意本隐私条款(含更新版本)内容,并且同意平台按照本隐私条款收集、使用、保存和共享用户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平台如何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信息
第一条 用户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本隐私条款中涉及的用户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包括用户名称、注册/联系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用户身份信息(包括企业资质、身份证等);网络身份标识信息(包括系统账号、IP地址、邮箱地址及与前述有关的密码);用户财产信息(交易记录、以及相关虚拟财产信息);用户上网记录(包括网站浏览记录、点击记录);用户位置信息(包括精准定位信息、登录平台信息等);
用户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用户名誉或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等的用户信息,本隐私条款中涉及的用户敏感信息包括:用户的财产信息(包括交易记录、以及相关虚拟财产信息);用户身份信息(包括企业资质、身份证等);网络身份识别信息(包括账户名、密码、电子邮箱等);其他信息(手机号码、网页浏览记录、平台定位信息等)。
第三章 目的
第二条 平台仅会出于实现线上交易、改进平台的产品和服务、保障交易安全等目的,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信息。
平台各业务线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一些核心功能,这些功能包含了实现网上购物和交易所必须的功能、改进平台的产品和服务所必须的功能及保障交易安全所必须的功能。平台可能会收集、保存和使用下列与用户有关的信息才能实现上述这些功能。如果用户不提供相关信息,用户将无法享受平台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这些功能包括:
1.实现线上交易所必须的功能
(1)用户注册与信息完善
用户注册时,需要填写登录名和密码,通过手机号码的短信验证码,验证用户的身份是否有效。注册通过后,登录平台网址,完善用户的名称、注册地址或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开户信息、资质信息等,这些信息均属于用户的“账户信息”。用户补充的账户信息是实现用户线上交易的基本要求。
(2)选购下单
当用户选购商品时,平台系统会生成用户购买该商品的订单。用户需要在订单中填写收货人姓名、收货地址以及手机号码和发票等信息,同时该订单中会载明订单号、用户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及支付方式等。
上述所有信息构成用户的“订单信息”,平台将使用用户的订单信息来进行用户的身份核验、确定交易、支付结算、为用户查询订单以及提供客服咨询与售后服务;平台还会使用用户的订单信息来判断用户的交易是否存在异常,以保护用户的交易安全。
(3)支付功能
平台支持线上与线下两种支付结算形式。线上支付结算由平台依托银行通道、第三方支付通道提供(支持公务卡、采购卡支付)。线下支付由采购人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线下支付结算时,采购人应及时将汇款信息上传至平台。
(4)物流服务
供应商发货时,与第三方配送公司(包括邮政、德邦等,以下称“配送公司”)将为用户完成商品配送。用户知晓并同意与供应商合作的第三方配送公司会在上述环节内使用用户的订单信息以保证用户订购的商品能够安全送达。
(5)客服与售后功能
平台的客服和售后功能会使用用户的账号信息和订单信息。
为保证用户的账号安全,平台的呼叫中心客服和在线客服会使用用户的账号信息与用户核验身份。当用户需要平台提供与用户订单信息相关的客服与售后服务时,平台将会查询用户的订单信息。
2.保障交易安全所必须的功能
为提高用户使用平台的产品和服务时系统的安全性,更准确地保护用户的账户安全,平台可能会通过了解用户的订单信息、用户常用的软件信息、设备信息等手段来判断用户的账号风险,并可能会记录一些平台认为有风险的链接(“URL”);平台也会收集用户的设备信息对于平台系统问题进行分析、统计流量并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章 授权
第三条 为使用户交易更便捷,平台的以下附加功能可能会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信息,且用户可选择是否授权平台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这些附加功能包括:
1.基于地址信息的平台定位功能:平台会收集用户的地址信息自动为用户推荐所在区域的供应商及商品。
2.基于图片上传的附加功能:用户可以在平台上传用户的照片来实现晒单及评价功能。
第四条 用户充分知晓,以下情形中,平台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无需征得用户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4.出于维护用户信息主体或其他用户的财产、生命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用户本身同意的;
5.所收集的用户信息是用户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用户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根据用户的要求签订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与/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与/或服务的故障;
9.为合法的新闻报道所必需的;
10.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用户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用户信息使用的规则
1.平台会根据本隐私条款的约定并为实现平台的产品和服务功能对所收集的用户信息进行使用。
2.在收集用户的信息后,平台将通过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去标识化处理的信息将无法识别主体。请用户了解并同意,在此情况下平台有权使用已经去标识化的信息;并在不透露用户信息的前提下,平台有权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予以商业化的利用。
3.请用户注意,用户在使用平台的产品和服务时所提供的所有用户信息,除非用户删除或通过系统设置拒绝平台收集,否则将在用户使用平台的产品与/或服务期间持续授权平台使用。
4.平台会对平台的产品和服务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可能会与公众或第三方共享这些统计信息,以展示平台的产品和服务的整体使用趋势。但这些统计信息不包含用户的任何身份识别信息。
5.当平台展示用户的信息时,平台会采用包括内容替换、匿名处理、敏感信息隐藏等方式对用户的信息进行脱敏,以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
6.当平台要将用户的信息用于本隐私条款未载明的其它用途时,或基于特定目的收集而来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时,会通过用户主动做出勾选的形式事先征求用户的同意。
第五章 平台如何保护和保存用户信息
第六条 平台保护用户信息的技术与措施
平台非常重视用户信息安全,并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信息:
1.数据安全技术措施
平台会采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建立合理的制度规范、安全技术来防止用户的信息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修改,避免数据的损坏或丢失。
平台采取加密技术对用户信息进行加密保存,并通过隔离技术进行隔离。
在用户信息使用时,例如用户信息展示、用户信息关联计算,平台会采用包括内容替换、敏感信息隐藏在内多种数据脱敏技术增强用户信息在使用中的安全性。
平台采用严格的数据访问权限控制和多重身份认证技术保护用户信息,避免数据被违规使用。
平台采用代码安全自动检查、数据访问日志分析技术进行用户信息安全审计。
第七条 平台为保护用户信息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平台通过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数据安全开发规范来管理规范用户信息的存储和使用。
平台通过信息接触者保密协议、监控和审计机制来对数据进行全面安全控制。
加强安全意识。平台还会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保护用户信息重要性的认识。
第八条 平台仅允许有必要知晓这些信息的平台及平台关联方的员工、合作伙伴访问用户信息,并为此设置了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和监控机制。平台同时要求可能接触到用户信息的所有人员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如果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会被中止与平台的合作关系并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平台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未收集无关的用户信息。平台只会在达成本隐私条款所述目的所需的期限内保留用户的信息,除非需要延长保留期或受到法律的允许。
第十条 互联网并非绝对安全的环境,而且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社交软件等与其他用户的交流方式无法确定是否完全加密,平台建议用户使用此类工具时请使用复杂密码,并注意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平台将尽力确保或担保用户发送给平台的任何信息的安全性。如果平台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导致信息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导致用户的合法权益受损,平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事件处置
在通过平台网站与第三方进行网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时,用户不可避免的要向交易对方或潜在的交易对方披露自己的用户信息,如联系方式或者收货地址等。请用户妥善保护自己的用户信息,仅在必要的情形下向他人提供。
为应对用户信息泄露、损毁和丢失等可能出现的风险,平台制定了多项制度,明确安全事件、安全漏洞的分类分级标准及相应的处理流程。
在不幸发生用户信息安全事件后,平台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用户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平台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用户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用户的补救措施等。平台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用户,难以逐一告知用户信息主体时,平台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平台还将按照信息安全相关部门要求,主动上报用户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第十三条 用户信息的保存
1.用户的信息将全被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如果平台终止服务或运营,平台会至少提前三十日向用户通知,并在终止服务或运营后对用户的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第六章 用户如何管理自身信息
平台非常重视用户对自身信息的关注,并尽全力保护用户对于自身信息访问、更正、删除以及撤回同意的权利,以使用户拥有充分的能力保障自身的隐私和安全。用户的权利包括:
第十四条 访问和更正用户的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用户有权随时访问和更正用户的账户信息、收货信息和订单信息。
第十五条 改变用户授权同意的范围或撤回用户的授权
用户可以通过删除信息、关闭设备功能、在平台网站或软件中进行隐私设置等方式改变用户授权平台继续收集用户信息的范围或撤回用户的授权。用户也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撤回平台继续收集用户信息的全部授权。
请用户理解,每个业务功能需要一些基本的用户信息才能得以完成,当用户撤回同意或授权后,平台无法继续为用户提供撤回同意或授权所对应的服务,也不再处理用户相应的信息。但用户撤回同意或授权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用户的授权而开展的用户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响应用户的请求
如果用户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访问、更正或删除用户的信息,或用户需要访问、更正或删除用户在使用平台产品与/或服务时所产生的其他用户信息,或用户认为平台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与用户关于用户信息的收集或使用的约定,用户均可以通过本协议下方的其他方式与平台联系。为了保障安全,平台可能需要用户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用户的身份,平台将在收到用户反馈并验证用户的身份后的30天内答复用户的请求。对于用户合理的请求,平台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平台将视情况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平台可能会予以拒绝。
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平台将无法响应用户的请求: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有关的;
(4)有充分证据表明用户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5)响应用户的请求将导致用户或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第七章 平台如何使用 Cookie 和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Cookies的使用
1.为实现用户联机体验的个性化需求,使用户获得更轻松的访问体验。平台会在用户的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上发送一个或多个名为Cookies的小数据文件,指定给用户的Cookies 是唯一的,它只能被将Cookies发布给用户的域中的Web服务器读取。平台向用户发送Cookies是为了简化用户重复登录的步骤、或存储用户进货单中的商品等数据,帮助判断用户的登录状态以及账户或数据安全。
2.平台不会将 Cookies 用于本隐私条款所述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用户可根据自己的偏好管理或删除Cookies。用户可以清除计算机上保存的所有 Cookies,大部分网络浏览器会自动接受Cookies,但用户通常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修改浏览器的设置以拒绝 Cookies;另外,用户也可以清除软件内保存的所有Cookies。但如果用户这么做,用户可能需要在每一次访问平台网站时亲自更改用户设置,而且用户之前所记录的相应信息也均会被删除,并且可能会对用户所使用服务的安全性有一定影响。
第八章 平台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用户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共享
平台不会与平台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共享用户的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明确的同意或授权;
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律程序的要求、强制性的行政或司法要求所必须的情况下进行提供;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维护平台、平台的关联方或合作伙伴、用户或其他平台用户或社会公众利益、财产或安全免遭损害而有必要提供;
4.只有共享用户的信息,才能实现平台的产品与/或服务的核心功能或提供用户需要的服务;
5.应用户需求为用户处理其与他人的纠纷或争议;
6.符合与用户签署的相关协议(包括在线签署的电子协议以及相应的平台规则)或其他的法律文件约定所提供;
7.基于学术研究而使用;
8.基于符合法律法规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第十九条 平台可能会将用户的信息与平台的关联方共享。但平台只会共享必要的用户信息,且受本隐私条款中所声明目的的约束。平台的关联方如要改变用户信息的处理目的,将再次征求用户的授权同意。
第二十条 平台可能会向合作伙伴等第三方共享用户的订单信息、账户信息、设备信息以及地址信息,以保障为用户提供的服务顺利完成。但平台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用户的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信息。平台的合作伙伴无权将共享的用户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平台的合作伙伴包括商品或技术服务的供应商。平台可能会将用户的信息共享给支持平台功能的第三方。这些支持包括为平台的供货或提供基础设施技术服务、物流配送服务、支付服务、数据处理等。平台共享这些信息的目的是可以实现平台产品与/或服务的核心购物功能,比如平台必须与物流服务提供商共享用户的订单信息才能安排送货;或者针对线上支付付款方式,平台需要将用户的订单号和订单金额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共享以实现其确认用户的支付指令并完成支付等。
第二十一条 对平台与之共享用户信息的公司、组织,平台会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要求他们按照平台的说明、本隐私条款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用户信息。
第二十二条 转让
平台不会将用户的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但以下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明确的同意或授权;
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律程序的要求、强制性的行政或司法要求所必须的情况进行提供;
3.符合与用户签署的相关协议(包括在线签署的电子协议以及相应的平台规则)或其他的法律文件约定所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开披露
平台仅会在以下情况下,且采取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才会公开披露用户的信息:
1.根据用户的需求,在用户明确同意的披露方式下披露用户所指定的信息;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制性的行政执法或司法要求所必须提供用户信息的情况下,平台可能会依据所要求的用户信息类型和披露方式公开披露用户的信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平台收到上述披露信息的请求时,平台会要求必须出具与之相应的法律文件,如传票或调查函。对于要求平台提供的信息,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保持透明。平台对所有的请求都进行了慎重的审查,以确保其具备合法依据,且仅限于执法部门因特定调查目的且有合法权利获取的数据。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平台披露的文件均在加密密钥的保护之下。
第九章 通知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为给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以及随着平台业务的发展,本隐私条款也会随之更新。但未经用户明确同意,平台不会削减用户依据本隐私条款所应享有的权利。平台会通过在平台网站上发出更新版本并在生效前通过网站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提醒用户相关内容的更新,也请用户访问平台以便及时了解最新的隐私条款。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变更,平台还会提供更为显著的通知(平台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短信或在浏览页面做特别提示等方式,说明隐私条款的具体变更内容)。
本隐私条款所指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平台的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如处理用户信息的目的、处理的用户信息类型、用户信息的使用方式等;
(2)平台在所有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如业务调整、破产并购等引起的所有者变更等;
(3)用户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发生变化;
(4)用户参与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5)平台负责处理用户信息安全的责任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渠道发生变化时;
(6)用户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表明存在高风险时。
第二十六条 平台还会将本策略的旧版本存档,供用户查阅。
第十章 如何联系平台
第二十七条 如用户对本隐私条款或用户信息的相关事宜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通过在线客服或拨打平台的统一客服电话等方式与平台联系。
第二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平台将在三十日内回复。如果用户对平台的回复不满意,特别是平台的用户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用户还可以向网信、电信、公安及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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